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亞洲世界電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植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維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
104年度重訴字第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95,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4,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