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65號債權人 黃采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文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表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依所附之調解紀錄所示其債務人應為弘耘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若有誤載,請具狀儘速更正)。
三、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各債權人請求金額應分別列載),並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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