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64號債權人 劉遠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秋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證明文件影本(如協議書、借據等)。
二、債務人郭秋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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