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小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羅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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