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告 劉子誠
劉家享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余佳珊 原告 劉運杉
曾賢妹 被告 唐佳興
唐章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4月30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開庭。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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