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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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3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雅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所載「蕭雅萍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蕭雅萍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得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374號判決,於理由、論罪科刑及據上論斷欄均未就訂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予以說明,然主文卻記載折算標準,顯為贅文,應予更正等語。查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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