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4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葉健中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孛海農業有限公司等發
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7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裁判費5,40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