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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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713號原告 徐文仁 被告 婁銘駿 (原名 婁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3號)移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內容,以標楷體三十六號字體刊載於不小於A4大小之紙張,並於皇家天下公寓大廈社區各棟公佈欄和各棟電梯內刊登柒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同為皇家天下公寓大廈社區(下稱皇家天下社區)之住戶(址設新北市○○區○○○路○段○○○號至183號),原告為皇家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代理主任委員,被告之配偶即訴外人 申素雲 則為該管委會委員。皇家天下社區於民國100年11月間重新招攬社區保全合約,申素雲屢次質疑上開招標金額過高且程序不符規定,並於100年12月15日提案原告不適任及暫緩執行保全合約簽署,原告遂於100年12月27日於社區中張貼標題為「101年度保全/管理招標案因申素雲委員提案要求降價臨時會流會報告」。被告與申素雲知悉後認為原告刻意曲解上開提案內容,心生不滿,遂於同年12月27日下午4時許,在皇家天下社區住戶可自由出入、使用而足使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該社區文康中心會議室內與原告理論,被告以「他媽的什麼玩意兒」、「肏你媽」等穢語接續辱罵原告,並於爭論過程中,因被告起身以右手將文件擲向原告,致其座位處之會議桌因遭推擠微向前傾,被告則順勢以左手用力將該會議桌向前推倒,壓及坐於對面原告之左腳背,致原告因而受有左足背挫傷皮下瘀腫之傷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並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語。且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9,525元,及自
102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以不小於A4大小之紙張,以標楷體36號之字體,於新北市汐止區復興里、自強里公告欄、皇家天下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信箱、各棟電梯、公告欄內張貼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乙份,含被告最近三個月內正面照片一張,且需經原告審閱內容同意後公告。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濫用主委職權,違法辦理保全合約招標,被告之配偶申素雲提案要求重新辦理招標,原告因此心生不滿,而未經管委會同意,於皇家天下社區內電梯、多處公佈欄張貼毀謗被告之配偶之公告。被告原欲與原告溝通解決,但原告態度傲慢無理,一直激怒被告,被告遂要求原告至警局處理此事,並基於一時氣憤於背向原告時說了「他媽的什麼玩意兒」、「肏你媽」這兩句話,但不是在罵原告,純粹為發洩個人情緒。且被告雖有拿文件丟向原告,但係因為原告以該文件污衊被告之配偶,被告請原告拿回去修改。又被告係因原告一直以言語激怒始推倒會議桌,但會議桌並未壓到原告腳,被告推倒會議桌時,亦認為當時之距離不會壓到原告等語,資為答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兩造同為皇家天下社區之住戶(址設新北市○○區○○○路
○段○○○號至183號),原告為皇家天下社區管委會代理主任委員,被告之配偶申素雲則為該管委會委員。
㈡100年12月27日下午4時許,因原告張貼標題「101年度保
全/管理招標案因申素雲委員提案要求降價臨時會流會報告」之公告,兩造於該社區文康中心會議室內有所爭執。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被告於100年12月27日下午4時許,於皇家天下社
區文康中心會議室以「他媽的什麼玩意兒」、「肏你媽」等語辱罵原告,並推倒會議桌壓及原告之左腳背,致原告受有左足背挫傷皮下瘀腫等語,被告固不否認於上揭時、地曾說過「他媽的什麼玩意兒」、「肏你媽」等語,惟否認其係針對原告,僅為個人情緒發洩,且辯稱推倒會議桌時未傷及原告等語。是本件之爭點厥為:被告有無於上揭時、地以「他媽的什麼玩意兒」、「肏你媽」等語辱罵原告,並推倒會議桌,致原告受傷?茲論述於下:
⒈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為公然侮辱及傷害犯行之事實,
經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易字第56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有犯公然侮辱罪及傷害罪,並各處拘役15日及30日,嗣被告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207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公然侮辱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改判決被告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8,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並駁回被告傷害部分之上訴,而告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相關卷宗查核無訛。又證人即案發後到場之警員 劉宗承 於偵查時證述:100年12月27日下午4時左右,巡邏獲報時,伊有到皇家天下社區處理兩造糾紛,兩造好像是在吵社區告示等語明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34號卷第87頁);且有檢察官於偵查、刑事庭法官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分別勘驗原告所提供之現場錄影光碟、被告庭呈監視器錄影光碟及被告提出之光碟無訛,有勘驗筆錄、照片等在卷可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873號卷,第23頁至第47頁;本院
101年度易字第560號卷,第19頁背面至第20頁、第21頁至第26頁、第82頁背面至第86頁);復有皇家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100年12月27日公告、申素雲100年12月15日提案單、皇家天下第十一屆管理委員委託代理授權書附卷可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34號卷第28頁至第30頁),足認原告主張被告公然侮辱及傷害犯行之事實,堪予認定。
⒉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
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參照)。又所謂之「名譽」,不僅包含外部名譽,亦包含感情名譽,倘行為人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某特定而具備感情名譽之個人,降低該人在社會群體生活中之人格評價,即屬「侮辱」。判斷上應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綜合評價,倘該行為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並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產生不良影響,即屬名譽之侵害。本件被告因社區保全事宜不滿原告張貼公告,與原告於上揭時、地發生爭執,出言稱「他媽的什麼玩意兒」、「肏你媽」,明顯針對具備感情名譽之原告,除內容有挑釁意味,其中「他媽的」、「肏你媽」為不雅、粗俗之語詞,當已傷及原告之主觀情感,佐以原告為專科畢業,為美商公司臺灣分公司經理退休,現任皇家天下社區管委會代理主任委員,客觀通念上當足生羞辱貶損原告在社會團體中地位之危險,揆諸前開說明意旨,應認被告所為業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而構成侵權行為。
⒊被告雖辯稱伊說「他媽的什麼玩意兒」、「肏你媽」時,係
背對原告說的,非針對原告,僅為個人情緒發洩云云,惟於前揭第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法官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光碟之結果為:被告、原告面對面各自坐在會議室長桌交談,另有申素雲坐在被告旁邊。被告拿起桌上之文件與原告交談,被告將手放置於桌上,而桌子仍然保持站立狀態,原告坐在桌子中央,兩側擺放椅子。被告與原告交談不久,被告突然情緒失控以右手大力拍打會議室長桌一下,接著被告起身,將文件捏成一團向原告丟擲,原告為閃避丟過來的文件,有往後仰並且將腳往前伸,因被告左手有順勢將桌子推向原告之舉動,桌子倒下後,原告兩側的椅子均往後退,原告第一時間有低頭看腳,並且用手抱住腳部,被告有走向原告之舉動,申素雲見狀起身拉住被告,並將被告拉到外側。接著申素雲走向倒下之桌子,彎腰試圖移動桌子,並與原告講話,原告抬起左腳,以雙手撫摸左腳,然後被告由畫面左方繞過長桌往原告走去,申素雲見狀走到被告旁,原告則起身往反方向走,避開被告靠近,原告一直走到畫面右上方,然後原告與被告隔著長桌交談,原告有抬起左腳之動作,此有本院
101年度易字第560號101年12月14日審判筆錄1份及光碟可佐(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60號卷第19頁背面至第20頁)。且被告於第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庭呈錄音光碟勘驗內容以觀(詳如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60號卷第82頁背面至第86頁),可見被告當時係與原告持續爭論,被告情緒激動,均面對原告說話,甚而情緒失控大力以右手拍打該會議室之長桌,進而起身將文件捏成一團向原告丟擲,身體前傾碰撞會議桌,致會議桌向前傾倒,堪認被告斯時所稱「他媽的什麼玩意兒」、「肏你媽」,尚非一般個人情緒發洩或背對原告所為之喃喃自語,而係針對原告所為甚明,是被告所辯尚難採信。
⒋再者,被告固不否認曾於上揭時、地推倒會議桌,但辯稱會
議桌沒有壓到原告腳云云。惟證人即獲報到場之員警劉宗承於上揭刑事案件偵查時證述:我去的時候原告坐在椅子上,是有跟我們說他腳在痛,可是原告穿著鞋,所以我不知道原告有沒有受傷,原告是說現場在吵的時候,翻桌有砸到他的腳。當時原告應該沒有表示要就醫,因為如果原告有說,我們應該會通知,那時候我們是通知巡邏的同事派車把原告送去派出所等語綦詳。又證人即同獲報到場之員警 廖治維 於偵查時亦證述:原告有跟我和劉宗承說他腳受傷,印象中原告走比較慢,沒有特別奇怪。將原告、被告、申素雲帶回派出所作筆錄後,應該是有送原告去醫院,當時是另外一個同事 張登宏 接案,我們負責把人送回派出所後就繼續巡邏等語,後又補證述:我想起來了,我的確有載原告去國泰醫院等語明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34號卷第86頁至第88頁)。復參以前開監視器畫面勘驗結果:被告與原告交談不久,被告突然情緒失控以右手大力拍打會議室長桌一下,接著被告起身,將文件捏成一團向原告丟擲,原告為閃避丟過來的文件,有往後仰並且將腳往前伸,因被告左手有順勢將桌子推向原告之舉動,桌子倒下後,原告兩側的椅子均往後退,原告第一時間有低頭看腳,並且用手抱住腳部,被告有走向原告之舉動,申素雲見狀起身拉住被告,並將被告拉到外側。接著申素雲走向倒下之桌子,彎腰試圖移動桌子,並與原告講話,原告抬起左腳,以雙手撫摸左腳,然後被告由畫面左方繞過長桌往原告走去,申素雲見狀走到被告旁,原告則起身往反方向走,避開被告靠近,原告一直走到畫面右上方,然後原告與被告隔著長桌交談,原告有抬起左腳之動作(本院101年度易字第560號卷第19頁背面至第20頁)。且原告於案發當日即100年12月27日至汐止國泰綜合醫院就診之診斷證明書載:原告因左足背挫傷皮下瘀腫,於100年12月27日下午5時16分至該院急診室就診,經緊急處置後於當日離去,應於門診持續追蹤治療等語,此有該診斷證明書可佐(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34號卷第26頁),堪認原告當時確因被告推倒會議桌之侵權行為受有上開傷害,被告執前詞所辯,亦不足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加害人所為回復被害人名譽之行為,倘僅係其主觀上認為適當,仍難認已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民事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於前揭時、地公然以「他媽的什麼玩意兒」、「肏你媽」等語辱罵原告,已對原告造成侮辱,原告嗣因被告推倒會議桌之行為,致其受有左足背挫傷皮下瘀腫之傷害,原告遭此不法侵權行為即侮辱及傷害行為致生心理難堪、精神上痛苦,而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為一般人之正常感受,為事理之常,故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與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間即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於法洵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係專科畢業,前任美商臺灣分公司經理,目前退休,現任皇家天下社區代理主任委員;被告則為大學畢業,曾任補習班導師、業務員,目前待業中,於伊甸基金會大龍養護中心服社會勞動役,業據兩造陳報在卷,並有原告提出之名片附卷供參(本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3號卷第15頁、第26頁、本院卷第56頁、第62頁)。又原告於101年度所得為2萬5,405元,名下有7筆不動產、1筆投資,財產總額1,848萬3,978元;被告於101年度所得則為1萬1,594元,名下有1部汽車,財產總額為0元,亦有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4頁至第28頁)。且參以被告於皇家天下社區之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文康中心會議室內,以「他媽的什麼玩意兒」、「肏你媽」等語,公然貶損原告之名譽、推倒會議桌致原告受傷等一切情事,認原告請求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60萬9,525元,自屬過高,應予核減至4萬元,方屬公允,逾此數額以外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㈢至原告主張被告應以不小於A4大小之紙張,以標楷體36號之
字體,於新北市汐止區復興里、自強里公告欄、皇家天下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信箱、各棟電梯、公告欄內張貼如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乙份,含被告最近三個月內正面照片一張,且需經原告審閱內容同意後公告等語。本院審酌被告關於附件所載內容合於調查結果,且有回復名譽之必要,應認可採,惟本件被告所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僅發生於皇家天下社區文康中心會議室,尚未達廣佈於新北市汐止區復興里、自強里及皇家天下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程度,且無公告被告照片於道歉啟事,甚或先經原告審閱同意始公告之必要,故本件於請求被告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內容,以標楷體36號字體刊載於不小於A4大小之紙張,並於皇家天下社區各棟公佈欄和各棟電梯內刊登柒日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回復名譽之請求,顯已逾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本於上揭原因事實,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1月12日起(本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3號卷第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被告因上開行為不法侵害原告,致生非財產上之損害,原告自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且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且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之內容,以標楷體36號字體刊載於不小於A4大小之紙張,並於皇家天下社區各棟公佈欄和各棟電梯內刊登7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
九、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判決時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卓怡芳附件:
道歉啟事案發時間:民國100年12月27日案發地點:新北市汐止區皇家天下社區會議室本人乙○○情緒管理不佳,除多次以粗鄙之字句辱罵外,更動手翻桌打傷時任管委會主任委員之甲○○先生,嚴重傷害甲○○先生名譽及健康,特此正式向甲○○先生道歉,懇請原諒並保證今後絕不再犯,並公告週知以示悔悟。
道歉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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