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7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776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38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