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331號聲請人高雄市醫師公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8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表:99年度除字第3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高雄市醫師公│高雄銀行七│000000000000│6,636元│98年4月30日│ASP0000000││││會│賢分行││││││├──┼──────┼─────┼──────┼────────┼───────┼──────┼───┤│002│高雄市醫師公│高雄銀行七│000000000000│9,594元│98年9月30日│ASP0000000││││會│賢分行││││││├──┼──────┼─────┼──────┼────────┼───────┼──────┼───┤│003│高雄市醫師公│高雄銀行七│000000000000│8,196元│98年9月30日│ASP0000000││││會│賢分行││││││├──┼──────┼─────┼──────┼────────┼───────┼──────┼───┤│004│高雄市醫師公│高雄銀行七│000000000000│9,900元│98年9月30日│ASP0000000││││會│賢分行││││││├──┼──────┼─────┼──────┼────────┼───────┼──────┼───┤│005│高雄市醫師公│高雄銀行七│000000000000│13,740元│98年9月30日│ASP0000000││││會│賢分行││││││├──┼──────┼─────┼──────┼────────┼───────┼──────┼───┤│006│高雄市醫師公│高雄銀行七│000000000000│18,898元│98年9月30日│ASP0000000││││會│賢分行││││││├──┼──────┼─────┼──────┼────────┼───────┼──────┼───┤│007│高雄市醫師公│高雄銀行七│000000000000│7,200元│98年9月30日│ASP0000000││││會│賢分行││││││├──┼──────┼─────┼──────┼────────┼───────┼──────┼───┤│008│高雄市醫師公│高雄銀行七│000000000000│6,600元│98年9月30日│ASP0000000││││會│賢分行││││││├──┼──────┼─────┼──────┼────────┼───────┼──────┼───┤│009│高雄市醫師公│高雄銀行七│000000000000│20,000元│98年9月15日│ASP0000000││││會│賢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