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勞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聲字第14號聲請人 曾碧雲
鄭淑娟 相對人太子汽車公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政府民國一百年三月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二)項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曾碧雲、鄭淑娟部分(各如附表所示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又前條之聲請強制執行,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駁回之裁定:(一)調解內容,係使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者。
(二)調解內容,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者。(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者。(四)違反本法調解之規定者。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碧雲、鄭淑娟與相對人於民國100年3月7日因退休金爭議事件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一)給付聲請人曾碧雲積欠之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451,237元,並約定自100年3月31日起,分35個月,按月於每月末日給付聲請人曾碧雲40,312元,第36期給付40,317元;(二)給付聲請人鄭淑娟積欠之退休金1,339,401元,並約定自100年3月31日起,分3
3個月,按月於每月末日給付聲請人鄭淑娟39,394元,第34期給付39,399元。(三)上開金額均由相對人直接匯入聲請人之原薪資帳戶,如相對人有連續2期未依約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一次給付全部金額。詎相對人嗣未依約履行,迄今分文未付,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於100年3月7日因退休金事件經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調解方案記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曾碧雲、鄭淑娟所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退休金金額,及調解之給付條件、期日,並約定如連續積欠2期以上,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縣政府100年3月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為證,堪認聲請人本件聲請意旨屬實。又上開調解方案,經核並無前揭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就上開部分聲請本院裁定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附表:
┌──┬───┬────────────┐│編號│姓名│退休金金額(新台幣)│├──┼───┼────────────┤│1│曾碧雲│1,451,237元│├──┼───┼────────────┤│2│鄭淑娟│1,339,401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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