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偉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偉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偉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連江分監執行,於民國109年3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一)本院於107年8月30日以107年度易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本院於107年12月31日以107年度易字第1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併經本院於108年2月27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號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確定。(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年6月20日以108年度易字第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開(一)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部分接續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108年1月19日,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9年9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9年9月2日,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02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連江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