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INGTAISONGMONGKOL(陳孟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INGTAISONGMONGKOL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INGTAISONGMONGKOL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孟瑜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103年6月20日上午10時│102年8月6日│││38分經採尿前5日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190號│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2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65號││事實審│││││├───┼───────────┼───────────┤││判決│103年12月31日│104年1月7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2號│103年度審易字第265號││判決│││││├───┼───────────┼───────────┤││判決確│104年1月27日│104年2月6日│││定日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