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原告 蕭雅屏 被告 鍾岳霖
鍾陳智 陳麗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25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 羅薏婕 之刑事案件尚未審結,故原告對被告羅薏婕及其法定代理人 羅坤榮 、何京樺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俟被告羅薏婕之刑事案件審結後再行移送。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官怡臻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