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毒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毒聲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毒聲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俊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04年度毒偵字第1012號、104年度聲觀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同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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