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8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黃凱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5,315元109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5%109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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