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4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淑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3年度緩字第795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六合彩簽單肆張、六合彩擋牌表壹張、電子計算機壹台、傳真機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淑芬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6月19日以103年度速偵字第106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3年7月8日確定,104年7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本案扣押之六合彩簽單4張、六合彩擋牌表1張、電子計算機1台、傳真機1台,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因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於103年6月19日以103年度速偵字第106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3年7月8日確定,104年7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及執行案卷屬實。而扣案之六合彩簽單4張、六合彩擋牌表1張、電子計算機1台、傳真機1台,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明確(見偵卷第5頁反面),並有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23頁)附卷可按。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書記官朱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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