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3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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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37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3月30日17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六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俊珊
書記官 陳著振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著振
法官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