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及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為刑法第47條所明定,又同法第48條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二、本件檢察官聲請意旨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209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嗣經檢察官上訴,經本院駁回確定並已發監執行。茲查該受刑人於上述犯罪前曾犯竊盜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88年7月23日以88年易字第761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並於89年9月28日執行完畢。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等情,經核無誤,爰依首開條文更定其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張明松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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