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741號抗告人甲○○原名 李傳鑫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台北縣新莊市農會間因95年度拍字第274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