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98號原告 馬淑屏 被告 吳紘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施君蓉
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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