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 李祥暐 訴訟代理人 胡子文 被告 黃乙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