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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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1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邢金棋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邢金棋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