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基簡字第74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夢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所為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二、第19行:「查,被告簡 李金枝 」應予更正為「查,被告張夢凱」、同上事實及理由欄
三、第24行:「有加重法定本刑女必要」應予更正為「有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及第118號分別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張夢凱係具體特定對象,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二、第19行:「查,被告簡李金枝」顯係誤繕,應予更正為「查,被告張夢凱」、同上事實及理由欄三、第24行:「有加重法定本刑女必要」顯係誤繕,應予更正為「有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爰引上揭解釋意旨,自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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