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5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5307號債權人美麗皇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德義 債務人 盧采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盧采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命釋明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美麗皇家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美麗皇家管理委員會(台端聲請狀所載名稱與所蓋大印不符),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
二、補正台端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資料到院供辦。
三、債務人盧采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