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52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源發 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捌拾伍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