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郭蕙蘭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34,058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134,058元及其利息,惟本院審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權人間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其上係載「此債權金額(134,058元)包括截至民國100年3月15日止,本公司就本金餘額與相關費用,以及....前,本公司已按本金計算並向債務人請求,惟仍未獲清償之利息與違約金在內...」,則可知該134,058元並非全為本金,是即須由債權人查報正確之計息本金,供本院核認利息,然本院於107年12月24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查報,債權人嗣函覆查無上開本金之釋明文件,從而,本院就本件債權讓與證明書之記載形式審查,僅得准許134,058元之請求,至於利息之部分,因無正確之本金為依據,難認債權人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