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訴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9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信銘 選任辯護人 吳忠諺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8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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