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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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08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