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楊志隆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詹麗香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號及同段290建號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詹麗香(住彰化縣○○鎮○○路○○○號)、關係人 范鬆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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