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 林秀鑾 訴訟代理人 林宗祺 被告 幸春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幸春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8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