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9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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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9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一九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葛映嵐┌───────────────────────────────────────────────────┐│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六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000000─││壹│玖佰│││││七│││││├──┼───────────────┼──────────────┼────┼───┼────┼───┤│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000000─││壹│壹佰│││││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壹│貳佰陸拾│││││九│││││├──┼───────────────┼──────────────┼────┼───┼────┼───┤│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壹│參佰捌拾│││││二│││肆││├──┼───────────────┼──────────────┼────┼───┼────┼───┤│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壹│貳佰陸拾│││││九│││肆││├──┼───────────────┼──────────────┼────┼───┼────┼───┤│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壹│參佰肆拾│││││三│││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