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3月3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軍人儲蓄獎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軍人儲蓄獎券,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80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谷貞豫附表:
┌───┬──────┬──┬──┬─────┬──────┬────┐│組別│起迄號碼│張數│券別│金額(新臺│發售日期│發售單位││││││幣/元)│││├───┼──────┼──┼──┼─────┼──────┼────┤│8792│00000-00000│10│D│1,000,000│97年2月4日│B34│││││││││├───┼──────┼──┼──┼─────┼──────┼────┤│8793│00000-00000│5│D│500,000│97年2月5日│B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