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亦有明定。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鄭明進 (歿)於民國(下同)83年2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1月27日起至113年1月2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鄭明進於83年2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五機動調整計算,借款期限為15年,以每月為一期,分期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即喪失分期清償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6個月以內)及百分之二十(逾期在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鄭明進自96年5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629,229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3月19日雲院隆非平決97年度司拍字第81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3月21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6年7月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8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斗六市│斗六││21-15│建│193│1000分之71│丙○○持分71/1000││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81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321│斗六市○○段21│雲林縣斗六市內│7層鋼筋混凝土│四層78.28│78.2││全部│丙○○││0│9│-15地號│環路632號四樓│造││8│││││1││││││││││├─┴───┴───────┴───────┴───────┴─────┴──┴─────────┴──────┴──────┤│共用部分:斗六段3223建號270.1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7013分之1506│└──────────────────────────────────────────────────────────────┘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