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8號債務人甲○○
樓代理人 連炎昌 律師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規定自明。此按,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以裁定駁回之;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6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1.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
3.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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