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768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呂季美
被告 賴瑞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九九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玖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