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208號
原 告 林圓淨
被 告 羅列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文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208號
原 告 林圓淨
被 告 羅列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