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337號
原   告  黃永明
原   告  陳振興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鈺歆
被   告  曹永即 曹永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7月14日上午9時3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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