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交簡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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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交簡字第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苗交簡字第769號被告 藍啟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啟琳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藍啟琳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5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業於102年8月13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另案觀察、勒戒,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自該日起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