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48號聲請人 邱奕 添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票據號碼THA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為「有限責任台中市新社區菇類合作社」,名稱是否正確?(THA0000000號支票載有限責任台中市新社區菇類生產合作社)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如為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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