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5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58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曾忠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伍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曾忠郎於民國98年04月2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1953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90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55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忠郎1300│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42465│0000000000│月22日起││1.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