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段氏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段氏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段氏錢因毀棄損壞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確定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本院業已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欲表達,並告以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於民國112年9月5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惟受刑人並未表示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經衡酌受刑人犯行所生危害、犯罪之性質及犯罪情節等情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拘役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鍾宜津==========強制換頁==========附表:受刑人段氏錢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傷害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5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9年11月8日110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3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90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719號112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判決日期110年6月29日112年5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719號112年度簡上字第36號確定日期110年8月31日112年5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865號(已執畢)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