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669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務人鄭程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連續收取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