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3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博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博堯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起「好樂迪KTV前」補充為「好樂迪KTV前騎樓處」;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錄影畫面截取照片」補充為「錄影畫面截取照片(2張)、蒐證錄影帶時間及譯文內容對照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故發生爭執,竟於不特定人得以見聞之騎樓公共場所,以不堪言語侮辱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行為殊不足取,兼衡其年輕氣盛、素行、智識程度、自陳家境勉持,及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暨雙方均未依通知到場致無法調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陳錦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746號被告楊博堯男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博堯(所涉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5月26日4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好樂迪KTV前,因故與 施懷翔 發生爭執,詎楊博堯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以「幹你娘機掰」等語辱罵施懷翔,足生貶損其人格尊嚴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施懷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博堯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施懷翔、證人 潘段政杰 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錄影光碟、錄影畫面截取照片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檢察官陳錦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