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0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衍築王靜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王衍築即王靜瑜於民國99年2月11日向聲請
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24524元整自民國101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245
2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