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94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財興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財興因築路糾紛,對 林天文 (綽號「斯文」)、 林世豊 父子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在白紙繕打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字句後,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間、地點,張貼前揭白紙,公然以貶損人格與社會地位之詞語謾罵侮辱告訴人林世豊、林天文(林天文未提出告訴),並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林世豊、林天文親族名譽之事。被告復基於接續犯意,於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時間,以黑色水泥漆,在告訴人林世豊、林天文位於彰化縣○○鄉○○村○○路○○○號住宅之臨路外牆,書寫如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公然侮辱與誹謗詞句,足以毀損告訴人林世豊、林天文名譽,且令致該圍牆美觀之功能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林世豊、林天文。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及同法第
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再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財興所犯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之罪,爰依法獨任判決,先予敘明。
又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14條、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林世豊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噯靜附表┌──┬─────┬──────────┬────────────────┐│編號│時間│地點│犯罪事實│├──┼─────┼──────────┼────────────────┤│1│100年10月│林天文、林世豊父子位│在白紙上以電腦繕打「可惡!可惡!│││上旬某日(│於彰化縣芳苑鄉000村│表面假善良實地不是人!兩條路的歷│││10月8日前│0000路000號住宅外牆│史!寫盡(斯文)可惡的一生吃人│││)│壁、臨大馬路口及沿路│太甚!欺人太甚!可惡至極!還我路││││至三合村內多支電線桿│來…」或「可惡!可惡!表面假善良││││、布告欄等處│實地不是人!一條路把別人搞三代!│││││兩條路的歷史!寫盡(斯文)可惡的│││││一生吃人太過!欺人太甚!可惡至│││││極!還我路來…」或「可惡!可惡!│││││世上再惡也不過如此!一條路把別人│││││搞三代!兩條路寫盡斯文的人生!這│││││般樣與地頭蛇有甚兩樣!」等字句書│││││面多紙,四散張貼在左列處所│├──┼─────┼──────────┼────────────────┤│2│100年10月│林天文、林世豊父子上│以黑色水泥漆書寫「可惡!還我路來│││25日前後│開住處朝馬路之圍牆│!吃人太過!欺人太甚!」│├──┼─────┼──────────┼────────────────┤│3│100年11月│林天文、林世豊父子上│以黑色水泥漆,在側鄰馬路圍牆書寫│││15日前後│開住處側鄰馬路之圍牆│書寫「一路搞三代可惡」,在朝馬路││││、朝馬路之圍牆│圍牆書寫「表面假善良!一路搞三代│││││!可惡至極!」│├──┼─────┼──────────┼────────────────┤│4│101年1月23│林天文、林世豊父子上│以黑色水泥漆,在側鄰馬路圍牆書寫│││日上午某時│開住處側鄰馬路之圍牆│「可惡之家」,在朝馬路圍牆書寫「│││許│、朝馬路之圍牆│喪盡天良可惡至極吃人太過」│├──┼─────┼──────────┼────────────────┤│5│101年1月24│林天文、林世豊父子上│以黑色水泥漆,書寫「表面假善良!│││日上午某時│開住處朝馬路之圍牆│作為為真可惡!惡形惡狀還報警可惡│││許││到極點可惡之家可惡之家可惡之家可│││││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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