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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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8號

聲請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理人劉乃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素瑞黃博昭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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