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66號上訴人全汁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文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揚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訴字第3566號返還預付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柒拾陸萬貳仟柒佰柒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