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靜茹受刑人邱忠億即被告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靜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邱忠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楊靜茹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聲請人依受刑人之住所傳喚、拘提,及通知具保人遵期偕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報表2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之送達回證、具保人通知之送達回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02年7月8日南市警永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逃匿,依前述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