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蔡錦玉被告陳鴻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錦玉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蔡錦玉因被告陳鴻文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年刑保字第2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陳鴻文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蔡錦玉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43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50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執字第2478號指揮執行,惟經通知被告到案執行,被告經依法傳喚、拘提無著等情,有上開各判決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查明無訛。且經臺南地檢署通知具保人蔡錦玉於102年6月18日前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之臺南地檢署通知及該通知於102年5月31日由蔡錦玉本人親自收受之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足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更多裁判書